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0,勞簡,86,202403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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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86號
上 訴 人 顏逢緯




被 上訴人 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3,101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惟經核本件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之勞工因工資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是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160元(計算式:3,480元×1/3=1,1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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