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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52號
原 告 邱宇翔
張建暉
徐名彥
陳羿勳
彭韋翔
羅凱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律師
被 告 李信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係原告六人對被告之各別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係法律關係種類相同,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但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而已,論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不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自應就各原告對被告請求之金額而分別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暨應繳裁判費如附表所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附表:以下金額均以新臺幣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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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名 │ 訴訟標的金額 │ 應徵收裁判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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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邱宇翔│ 200,000元 │ 2,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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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張建暉│ 64,723元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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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徐名彥│ 125,000元 │ 1,330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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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陳羿勳│ 140,000元 │ 1,4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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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彭韋翔│ 88,497元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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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羅凱鍵│ 70,000元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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