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0,勞補,164,2021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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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64號
原 告 莊樹仁
被 告 華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朝鎮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3,497.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0,40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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