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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44號
原 告 盛大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薇琳
被 告 吳榮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2,3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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