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0,勞補,245,2021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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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45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被 告 蔡清來即三耀企業社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核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6,1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1,000 元-500 元=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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