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0,勞補,52,202103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52號
原 告 涂金婞
被 告 蔡岳勳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

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工資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原告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7 元(計算式:應暫免徵收1,000 元×2/3=667 元),從而,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 元(計算式:1,000 元-667 元=333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