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0,勞補,53,202103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53號
原 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展弘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陸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奎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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