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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86號
原 告 陳俊雄
訴訟代理人 陳文凰
被 告 干城數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良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
以雇主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及原告提供勞務地,均在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之2,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奎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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