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0,司,45,2021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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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謝志鴻




列聲請人聲請為全醫電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彥博(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全醫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全醫電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全醫電股份有限公司因業務不振,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鈞院呈報清算人即聲請人就任,茲已於民國110 年5 月25日清算完結。

爰聲請指定陳彥博為位吉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全醫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指派書、簿冊文件保存同意書、帳冊數明細表為證。

復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0 年度司司字第100 號呈報清算人、110 年度司司字第253 號呈報清算終結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確已於110 年6 月10日以清算人身分向本院呈報全醫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並經本院以同年7 月27日新北院賢民事潔110 年度司司字第253 號函准予備查。

是其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公司法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賴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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