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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11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陳雪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陸萬陸仟玖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叁仟叁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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