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0,司促,1025,2021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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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2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中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陳中明住所設於臺南市佳里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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