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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4745號
債 權 人 盧世興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石子健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
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因住處屋頂水泥塊剝落,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聲請對債務人石子健發給支付命令,惟未提出相關證據釋明本件請求事實、金額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5月10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10日內提出債權釋明文件,嗣債權人於110 年5 月18日提出補正狀陳明,債務人拒絕與其協商等語,然未釋明本件債務人應支付債權人共147,800 元之依據,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未盡釋明之責,聲請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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