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0,司促,15423,2021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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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423號
債 權 人 林冠和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謝東明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14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0 年5 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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