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0,司促,16219,2021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219號
債 權 人 太平洋水鄉國際渡假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潘正源
非訟代理人 林凡暉
債 務 人 謝東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叁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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