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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69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漢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陸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黃漢元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0月12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5月17日止累計125,846元正未給付,其中118,235元為本金;
6,318元為利息;
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漢元於民國106年09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2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9月22日起至民國113年09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5月17日止累計142,831元正未給付,其中134,835元為本金;
6,703元為利息;
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669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黃漢元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6% │
│ │118235元 │ │5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黃漢元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8%│
│ │134835元 │ │5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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