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0,司促,16951,2021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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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9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謝錦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謝錦英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182308701730193,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5月16日止累計11,440元正未給付,其中9,949元為消費款;

291元為循環利息;

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695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錦英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9949元│          │5月17日     │            │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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