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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96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張雅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柒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張雅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182308701353749,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5月09日止累計126,771元正未給付,其中124,028元為消費款;
2,743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6962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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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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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張雅芳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24028│ │5月1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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