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0,司促,2598,2021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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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59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彭文武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彭文武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業於民國109 年2 月12日離台,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在卷可憑,因督促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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