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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849號
債 權 人 同裕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呈緯
債 權 人 陳呈緯
債 務 人 林郭田
債 務 人 林錦煒
債 務 人 郭琳義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所請求金額( 新臺幣壹佰零叁萬壹仟壹佰柒拾玖元) 之計算方式及依據( 所提出之協議書內容並無關於新臺幣壹佰零叁萬壹仟壹佰柒拾玖元之內容) ,並說明債權人同裕投資有限公司、陳呈緯分別得向債務人請求之金額若干。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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