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簡字第12號
原 告 曾煥棟
被 告 鍾麗娟
顏聰輝
陳美蓮
曾慧慈
曾慧君
曾國祥
曾慧如
曾煥霖
被 告 林鉗
林惠真
上 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慧青
被 告 曾月雲
曾玉卿
兼
上 二人
訴訟代理人 曾煥男
被 告 曾玉女
曾玉蘭
兼
上 二人
訴訟代理人 曾煥圳
被 告 曾煥元(即曾文升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曾煥龍(即曾文雄承受訴訟人)
曾國偉(即曾聰旭承受訴訟人)
曾雅雯(即曾聰旭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二編號6、7「應繼分」所載「6/200」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公同共有6/1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致與判決理由欄所載不符,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
編號繼承人
應繼分
曾國偉
公同共有
6/100
曾雅雯
公同共有
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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