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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親字第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瑜
劉○妍
劉C璇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4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 第2項定有明文。
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劉○瑜、劉○妍及劉○璇對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所為110年度親字第74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關於不服確認親子關係存在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條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
另關於不服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及分割遺產等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被上訴人陳宥勳因塗銷登記及分割遺產所受利益為1,694,937元(計算詳如附表所示),依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745元。
以上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1,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廖婉凌
附表:
編號 項目 核定依據 面積(㎡) 權利範圍 核定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新北市板橋區大觀段111年1月至10月土地交易平均單價每平方公尺8.46萬元。
240.78 156分之5 652,884元 2.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1.29 156分之5 57,729元 3.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92.11 156分之5 249,760元 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2.49 104分之5 172,820元 5.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56.10 104分之5 228,176元 6.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77.44 104分之5 721,703元 7.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新北市板橋區僑中段111年1月至10月土地交易平均單價每平方公尺8.32萬元。
32.95 104分之5 131,800元 8.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512.69 156分之5 1,367,173元 9.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經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同地號土地於111年7月12日成交價格為每平方公尺151,079元。
543.00 624分之5 657,339元 10.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建物(府中段564建號建物)及其坐落土地(府中段101地號土地) 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之透天建物111年1月至10月交易平均單價為每平方公尺218,928元。
416分之5 973,177元 11.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建物(府中段565建號建物)及其坐落土地(府中段100、101地號土地) 416分之5 973,177元 12.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建物(府中段566建號建物)及其坐落土地(府中段100地號土地) 416分之5 573,423元 13.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 均坐落於他人所有之新興段0892地號土地上(卷二第181頁以下),被繼承人對該等建物持分甚少,依遺產稅繳稅證明書之核定價額(卷二第162頁)認定價值。
104分之5 5,403元 14.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 104分之5 5,250元 15.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 104分之5 5,043元 16.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 104分之5 4,889元 合計 編號1至12部分共計6,759,161元(如本院112年4月21日核費裁定所載,卷二第9至11頁),加計編號13至16部分之價額後,共計6,779,746元。
訴訟標的價額:1,694,937元。
【計算式:6,779,746元×陳宥勳主張之應繼分比例1/4=1,694,93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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