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07號
原 告 朱永聖
訴訟代理人 何國榮律師
被 告 黃楷甯(原姓名:黃馨儀)
訴訟代理人 廖偉成律師
複 代理 人 廖慧娟
王苡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