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0,訴,1677,2023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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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金蓮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美麗
陳泓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67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8,980元(計算式:1,274,490+1,764,490=3,038,98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6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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