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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69號
原 告 王力加
王一帆
王雯生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玲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玉山律師
被 告 張春桂
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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