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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27號
原 告 林永福(已歿)
訴訟代理人 葉志飛律師
楊時綱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板橋區農會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郭進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嘉泰律師
陳佳瑤律師
被 告 張文雄
葉貽謀
游伯湖
曹正吉
黃清松
郭松靂
徐春樹
林煥然
王思銘
黃一晉
郭宏政
嚴文彬
吳竹林
上列十三人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死亡時,當事人能力即行喪失,訴訟進行中當事人死亡時,如其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得繼承者,固得由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然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得繼承者,除有使他人承受訴訟或使訴訟當然終結之特別規定外,即應以起訴為不合法而駁回。
雖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而消滅,且當事人死亡委任有訴訟代理人者,其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73條、第173條規定參照)。
惟依法律關係之性質,訴訟程序無從承受,訴訟進行已無實益,縱有訴訟代理人,仍應依法終結其訴訟,而從程序上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為新北市板橋區農會(下稱板橋區農會)第19屆會員代表,因被告郭進源以被告新北市板橋區農會於民國110年3月5日召開之第19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下稱系爭會員代表大會)主席身分,違法決議柯俊豪出會,致其無法於系爭會員代表大會以書面同意行使「無記名限制連記投票法」之選舉方式,導致其推選之理監事及出席上級農會會員代表毫無當選機會,而被告郭進源、張文雄、葉貽謀、游伯湖、曹正吉、黃清松、郭松霹、徐春樹、林煥然、王思銘、黃一晉、郭宏政、嚴文彬、吳竹林等人因違法採用之「無記名(全額)連記投票法」方獲得當選之結果。
先位聲明:㈠確認板橋區農會於系爭會員代表大會中,將會員柯俊豪離席迴避及出會之決議無效。
㈡確認板橋區農會系爭會員代表大會所為關於理事郭進源、張文雄、葉貽謀、游伯湖、曹正吉、黃清松、郭松靂、徐春樹、林煥然;
監事王思銘、黃一晉、郭宏政;
出席上級農會會員代表嚴文彬、吳竹林等當選人名單之決議無效。
㈢確認板橋區農會與郭進源、張文雄、葉貽謀、游伯湖、曹正吉、黃清松、郭松靂、徐春樹、林煥然之理事委任關係,及與王思銘、黃一晉、郭宏政之監事委任關係,及與嚴文彬、吳竹林之上級農會會員代表委任關係,均不存在。
備位聲明:㈠板橋區農會於系爭會員代表大會中,將會員柯俊豪離席迴避及出會之決議,應予撤銷㈡板橋區農會系爭會員代表大會所為關於理事郭進源、張文雄、葉貽謀、游伯湖、曹正吉、黃清松、郭松靂、徐春樹、林煥然;
監事王思銘、黃一晉、郭宏政;
出席上級農會會員代表嚴文彬、吳竹林等當選人名單之決議,應予撤銷。
㈢確認板橋區農會與郭進源、張文雄、葉貽謀、游伯湖、曹正吉、黃清松、郭松靂、徐春樹、林煥然之理事委任關係,及與王思銘、黃一晉、郭宏政之監事委任關係,及與嚴文彬、吳竹林之上級農會會員代表委任關係,均不存在。
三、經查,原告係基於與被告板橋區農會存有會員代表身分關係衍生之權利,於110年6月1日提起本件送送,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進行相關訴訟程序。
而於訴訟進行中,原告本人業於110年8月27日死亡等情,業經原告訴訟代理人於110年10月4日陳報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證(本院卷二第35頁)。
系爭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權利義務性質上不得繼承,依上說明,原告之訴訟合法要件即有欠缺,無法補正,應從程序上駁回原告之訴。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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