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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桂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謝桂祥、謝桂寧因110年度訴字第2296號確認贈與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肆佰零捌萬捌仟參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貳仟貳佰參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奎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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