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趙曉音新臺幣(下同)2萬元、原告趙林隨3
- 二、被告應將刊登於Facebook「靠腰教會」粉絲專頁,如附表一
- 三、被告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張貼置頂於Facebook「
-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 五、訴訟費用由原告各負擔15%,餘由被告。
- 六、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依序2萬元、3,000元為
-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 事實及理由
-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臉書「靠北教會2.0」及「靠腰教會」之
- 二、被告則以:系爭貼文並非伊張貼的,伊不是系爭靠腰教會粉
- 三、本院之判斷:
-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 ㈡、經查,系爭貼文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張貼於系爭靠
- ㈢、次查,被告於附表編號1所示貼文內容提及「要記得精神科
- ㈣、次按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
- ㈤、又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民法第18條
- ㈥、再按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
- ㈦、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 四、結論,原告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
- 五、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
- 六、本件事實、證據已經足夠明確,雙方所提出的攻擊或防禦方
-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因此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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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509號
原 告 趙林隨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趙曉音
被 告 謝政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趙曉音新臺幣(下同)2萬元、原告趙林隨3,000元,及均自民國110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將刊登於Facebook「靠腰教會」粉絲專頁,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貼文全數刪除下架。
三、被告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張貼置頂於Facebook「靠腰教會」粉絲專頁7日。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原告各負擔15%,餘由被告。
六、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依序2萬元、3,000元為原告趙曉音、趙林隨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臉書「靠北教會2.0」及「靠腰教會」之主要經營編輯者。
其經常性在臉書「靠北教會2.0」針對性張貼詆毀原告名譽之上百則貼文,嗣因「靠北教會2.0」遭臉書關閉,被告轉而經營「靠腰教會」粉絲專頁(下稱系爭靠腰教會粉絲專頁),繼續於系爭靠腰教會粉絲專業張貼如列誹謗原告之貼文:㈠被告於110年8月29日張貼如附表編號1所示貼文,指稱原告趙曉音(以下逕稱其名,與趙林隨合稱原告)之精神狀況有問題;
張貼辱罵趙曉音「白癡、甚麼都不做的白痴」;
㈡於同日未經查證即張貼如附表編號2所示貼文,指稱趙曉音「害死洪佳宏的媽、佈局把趙林隨想要給洪佳宏的錢拿走、製造不實的謠言誹謗雅惠」;
㈢於同日張貼如附表編號3所示貼文,指稱趙曉音「收了柯志能四萬進自己的口袋來汙衊原告以擔任牧師方式斂財」,並張貼辱罵趙曉音「全台灣跑微型在斂財、王八蛋、死要錢的王八蛋、婚姻不幸福的王八蛋、你這個王八蛋就是生出龜孫子」,甚至還張貼謊稱看到趙曉音「口交」之低俗不雅的字眼;
㈣於9月27日未經查證張貼如附表編號4所示貼文,指稱趙曉音「你媽的錢都被你拿走了、你爸的土地和房子也被你拿走了、然後走出黑暗協會也是你的、泰山教會也是你的、所以留給你的孩子是一大堆的錢跟土地、他們有使用不完的家產」;
㈤於9月27日張貼如附表編號5所示貼文,指稱趙曉音「先把周家、柯x、郭x齡、劉X創、小周…被你趕走的會友、欠他們的錢還來、你這有如詐騙集團的邪教」,並張貼辱罵趙曉音「廢物、潑婦罵街」;
㈥於10月4日未經查證張貼如附表編號6所示貼文,指稱趙林隨「假癱、假病危、假中風」,並張貼辱罵趙曉音「假不愛錢、假清廉、假簽名、假沒錢還自爆有四間房產」、「牧者中的敗類」等語(下合稱系爭貼文)。
被告張貼之系爭貼文均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並將系爭貼文全數刪除下架,及於系爭靠腰教會粉絲團張貼道歉啟事30日。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趙曉音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趙林隨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貼文全數删除下架。
㈣被告應將「本人謝政治因一再散佈指摘不實言論文字致使趙曉音及其母趙林隨人格受損,本人特此公開道歉」之道歉啟事,張貼置頂於臉書「靠腰教會」30天。
㈤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貼文並非伊張貼的,伊不是系爭靠腰教會粉絲團創辦人,也不是唯一的編輯,只是編輯之一。
而原告所提出之證據係以不法手段取得,屬於違法證據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被告於系爭靠腰教會粉絲團發布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貼文,侵害其名譽等情。
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茲就本件爭點分述如下: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
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
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要旨參照)。
是所謂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或使第三人知悉其事,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
且所謂名譽權受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之感情加以判斷,應依社會客觀之評價判定。
又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不同,前者涉及真實與否,具有可證明性,倘行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該不實之言論,即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之名譽。
應就其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㈡、經查,系爭貼文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張貼於系爭靠腰教會粉絲專頁等情,有網頁貼文截圖附卷可證(本院卷第15至41頁),自堪信為真實。
次查,被告曾以靠腰教會名義,於系爭靠腰教會粉絲專頁發布:「有話要跟老編我聊的?考慮加到群組。
請點選以下連結加入社群!https://line.me/ti/g2/6IJ8ssdjgCsQZTFnZpyPBQ…by政治」、「目前發文系統『全臉書』暫時維修原因暫時不明by政治」之貼文,並以老編謝政治名義於群組貼文:「https//www.facebook.com/靠腰教會-000000000000000」、「新開了」,通知其新開設系爭靠腰教會粉絲團等情,有貼文畫面及LINE對話截圖畫面附卷可考(本院卷第43頁、第69頁、第87頁)。
又原告於系爭靠腰教會粉絲專頁留言要求被告刪除系爭貼文,被告則以靠腰教會名義留言回應:「趙曉音,等法院裁定吧,這是一直以來的堅持,言論自由不該讓你恣意興訟箝制。
by政治」等語,亦有貼文畫面截圖附卷可證(本院卷第55頁)。
再者於臉書透過粉絲專頁在社團開設直播者,必需同時具有粉絲專業及社團管理員身分等情,有臉書使用說明附卷可稽(本院卷第71頁)。
被告自110年5月31日至110年11月22日於系爭靠腰教會粉絲專頁開設直播多達24次等情,有直播截圖畫面在卷可參(本院卷第73至83頁)。
基上,被告有權以「靠腰教會」教會之名義於系爭靠腰教會粉絲專頁發布貼文及公開直播,並有決定系爭靠腰教會粉絲專頁之貼文是否予以移除之權利,足徵被告確為臉書系爭靠腰教會粉絲專頁之編輯或管理員。
因此,原告主張系爭貼文係被告張貼於系爭靠腰教會粉絲專頁之事實,足堪採信。
至於被告雖抗辯其僅係系爭靠腰教會粉絲專頁編輯之一,而非唯一之編輯等語。
然被告並未提出系爭靠腰教會粉絲專頁有其他編輯,或其他有權以「靠腰教會」名義於系爭靠腰教會粉絲專頁貼文者之事實,提出具體事證供本院審酌。
因此,被告上開辯詞,即非有據,甚難憑採。
此外,被告經營之系爭靠腰教會粉絲專頁,其資訊及貼文均屬公開性質,一般而言臉書的所有用戶都可以登入瀏覽,屬對外公開之群組,並無隱私之設定,則被告對於張貼於系爭靠腰教會粉絲專頁之言論內容自無隱私期待可言。
因此,原告登入系爭靠腰教會粉絲專頁並截取如附表一所示之系爭貼文,並非侵害被告隱私之不法行為。
是被告主張原告提出系爭貼文截圖為違法證據,洵屬無據,不足採信。
㈢、次查,被告於附表編號1 所示貼文內容提及「要記得精神科的藥要記得吃,都吃了幾十年了不要突然斷藥」、「白癡」、「什麼都不做的白癡」等言論,意指趙曉音患有精神疾病且智商低落。
於附表編號3所示貼文內容提及「王八蛋」、「這個王八蛋就是生出龜孫子」、「現在看到你口交的是弟弟們」、「你們兩個都是婚姻不幸福的王八蛋」;
於附表編號5所示內容提及「廢物」、「潑婦罵街」;
於附表編號6所示內容提及「假不愛錢、假清廉、假簽名」、「牧者中的敗類」等言詞,則皆係辱罵他人之詞彙,均含有輕蔑及羞辱等意涵,使人難堪之攻擊性負面表達,足使趙曉音名譽受到貶抑而減損其社會評價。
至於如附表編號2所示貼文內容「洪佳宏,你這個不知好歹的死小孩,你忘了你媽是被趙曉音害死的嗎?她叫你媽趕鬼就好了,結果你媽就裝這樣死你忘了嗎?…我在告訴你一件事,當時趙媽媽的教會本來是要留給你的,他有存一筆錢要給你,等你以後接手在教會的時候就不會有經濟的問題,但今天趙曉音佈這個局,是要把錢拿走了」;
如附表編號3所示貼文內容提及「全台灣跑微型在斂財」、「拿個4萬給你,然後進到自己的口袋」;
如附表編號5所示貼文內容提及「被你趕走的會友,欠他們的錢還一還,你這有如詐騙集團的邪教」;
如附表編號6所示內容「媽媽假癱、假病危、假中風」等語,均非單純提出個人主觀見解、評論或價值判斷,且具有可證明性,應屬事實陳述,貼文內容足以使見聞者因而認定趙曉音有為害死他人又意圖謀奪他人財產行為,且收受不當錢財之違法行為;
認定趙林隨係製造生病假象缺乏誠信之人,均係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而侵害原告名譽。
應由張貼文內容之被告證明上開內容為真實或經合理查證而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始得免責。
然被告迄今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證明上開內容之真實性,或曾為合理查證而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
因此,原告主張被告張貼上開內容已侵害其名譽等情,自屬有據。
再者,被告為有相當社會經驗之成年人,其明知發布系爭貼文足以貶損原告名譽,仍將系爭貼文發布於臉書粉絲專頁供不特定多數人瀏覽,顯係意圖散布於眾,使一般社會大眾產生原告不良印象,進而對原告於社會上之客觀評價產生負面影響,使原告之名譽遭受貶損,自已構成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原告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有據。
至於趙曉音主張如附表編號4所示貼文「你媽的錢都被你拿走了,你爸的土地和房子也被你拿走了,然後走出黑暗協會也是你的,泰山教會也是你的,所以留給你的孩子是一大堆的錢跟土地,他們有使用不完的家產」等語,亦有侵害其名譽之情。
然觀諸上開貼文內容,一般大眾見聞上開內容,尚不致產生貶抑減損趙曉音社會評價。
因此,趙曉音主張上開貼文內容亦侵害其名譽等情,並無理由。
㈣、次按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參照)。
被告發佈系爭貼文致貶抑原告名譽及減損社會評價,而屬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上。
本院審酌被告係於其經營之系爭靠腰教會粉絲專頁侵害原告名譽權,僅數百位追蹤系爭靠腰教會粉絲專頁者始知悉被告上開辱罵貶損原告名譽內容,原告社會評價減損僅侷限於追蹤系爭靠腰教會粉絲專頁人士。
再審以被告張貼侵害趙曉音名譽之貼文共6則,侵害趙林隨之貼文共1則。
復參酌趙曉音為銘傳五專畢業,目前任職於泰山幸福教會,每月薪資約3萬餘元,名下有房屋1筆及土地6筆;
趙林隨未曾於學校就讀,目前癱瘓無工作,名下有汽車1輛,無任何不動產;
被告為國中畢業,目前待業中,名下有土地4筆等情,業經兩造陳述在卷(本院卷第110頁),並有本院職權調閱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足參(本院限閱卷)。
本院審酌上情及考量兩造身分、地位、經濟能力、行為情狀、原告所受名譽損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趙曉音請求30萬元、趙林隨請求10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核屬過高,應分別以2萬元、3,000元為相當,逾此部分之請求,礙難准許。
㈤、又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民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貼文係被告刊登於其經營管理之系爭靠腰教會粉絲專頁。
而系爭貼文內容侵害原告名譽權,業經本院認定如上。
系爭貼文既係由被告所張貼,而內容已侵害原告名譽。
則原告請求被告移除系爭貼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㈥、再按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然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3706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回復名譽之處分,在本質上既為損害賠償方法之一種,則回復名譽之方法及範圍,自應就侵權行為之態樣即妨害名譽之行為態樣及名譽受損害之程度為斟酌,以符合加害行為與侵害結果間之等價衡平性。
原告請求被告於系爭靠腰教會粉絲專頁置頂刊登「本人謝政治因一再散佈指摘不實言論文字致使趙曉音及其母趙林隨人格受損,本人特此公開道歉」之道歉啟事部分,本院審酌被告於系爭靠腰教會粉絲專頁使用靠腰教會名義而對原告為侮辱性之言語,使原告於系爭靠腰教會粉絲專頁之社會地位及評價貶損自屬可見,是原告請求被告在系爭靠腰教會粉絲專頁置頂刊登道歉啟示,應係回復原告名譽之適度方式,此部分請求應屬有據,並就原告主張之道歉聲明酌予調整文句如附表二所示。
另審酌系爭靠腰教會粉絲專頁追蹤人數僅5百餘人,張貼時間自110年8月迄今,侵害期間並非長久,酌認如附表二道歉啟事刊登之時間應以7日為適當。
逾此範圍之回復名譽處分,則非屬必要,應予駁回。
㈦、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係以金錢為支付標的,無確定期限,又未約定利率,則其請求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10月28日(送達證書詳本院卷第51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趙曉音2萬元、趙林隨3,000元,及均自11 0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將刊登於系爭靠腰教會粉絲專頁如附表一所示之貼文全數刪除下架;
將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張貼置頂於臉書系爭靠腰教會粉絲專頁7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然其聲請僅係促使法院為職權之發動,爰不另為假執行准駁之諭知。
另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至於原告就敗訴部分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因該部分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
另刪除刊登於臉書靠腰教會粉絲專頁之貼文與刊登道歉啟事部分,依其性質在訴訟未定讞前不宜假執行,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不應准許,均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實、證據已經足夠明確,雙方所提出的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的證據,經過本院斟酌後,認為都不足以影響到本判決的結果,因此就不再逐項列出,併此說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貼文內容 網頁截圖卷證頁碼 1 8月29日 #靠腰教會890 趙曉音啊!你又在靠背靠母靠你兄弟了!那你是報警了嗎?還是按鈴聲告了嗎?難道你可以用你的想像力遙控檢察官出來辦案嗎?你的想像力真的太豐富了!你是不是今天忘記吃藥了?記得精神科的藥要記得吃,都吃了幾十年了不要突然斷藥,千萬不要再用想像力來告人,多累積幾個誣告可是很恐怖的喔!以我對你的了解,當你主攻一樣東西的時候,那個東西就一定是虛的,當你主攻不動產的時候,你要的一定就是動產了,不動產已經在別人的名下,不管你怎麼罵也不會到你手中,所以你才會來這樣子虛晃一招! 記得過去曾經看過你媽的存摺,裡面還有六、七十萬,而且只是一本喔!還有另外一本喔!合理推算有百來萬吧!再加上也許也有股票基金保險等等的有價證券,我絕對相信你不提的東西才是你真正的目的! 再看看你姐出來滅火了,他把房子的過程都講出來,也希望你不要再造謠,不然你姐就要告你了,這一切更加的證明你要的不是房子!再加上扣掉去年跟今年,你過去一年來看你媽的次數就是一年兩次,每次給你老媽$3000,一年就他媽的$6000而已,連你媽的什麼癌症都搞不清楚,還直播說是大腸癌!我告訴你呀!是乳癌啊你信嗎?白癡啊!連你媽的什麼癌症都搞不清楚了,你要說你自己多有孝心,我絕對相信接你媽回去是在演戲,為的就是那些動產以及你的會友,今年的這些報導已經嚴重打擊他們的會友信心了,甚至已經人數少了一半以上了,根據我在微型教會上週所聚會看到的,根本就沒人!我告訴你我就是要在裡面臥底!你就慢慢想想看我是誰吧!千萬不要焦慮!要記得吃藥!千萬不要為教會的錢不夠分而憂慮,一天的難處一天當就夠了!加油加油!記得戲演完喔!過戶資料記得要公告喔!不要每次只是嘴巴說說,什麼都不做的白癡! #繼續臥底請大家記得鼓勵我 第15至21頁 2 8月29日 #靠腰教會892 洪佳宏,你這不知好歹的死小孩,你忘了你媽是被趙曉音害死了嗎?她叫你媽趕鬼就好了,結果你媽就裝這樣死你忘了嗎?過去育英教會大家對你那麼好,你還說大家欺負你,你在裝什麼無辜啊!你追求雅惠人家當你精神病,遠離你並且不將事情鬧大,是為了保護你,結果你恩將仇報,和趙曉音一樣製造不實的謠言毁謗她,你跟趟曉音真的是一樣的性格,再來港邊小組也沒虧待你,每個人對你那麼好照顧你們家人,你的個性本來就有問題了,別人對你好你就當作應該的,但你和那一隻禽獸一樣,還會反咬人,趙曉音找你演這一場戲只是再利用你,等到這場戲落幕的時候,你就沒有利用價值了,我在告訴你一件事,當時趙媽媽的教會本來是要留給你的,他有存一筆錢要給你,等你以後接手在教會的時候就不會有經濟的問題,但今天趙曉音佈這個局,就是要把錢拿走了,你看懂了吧!趟媽媽的用心都被趙曉音摧毁了!#洪佳宏你該醒醒了,不要再想期待從他人的身上拿好處了 第23至25頁 3 8月29日 #靠腰教會893 趙曉音,你的上帝好特別喔!去年你一直說上帝告訴你你老母可以參加你的畢業典禮,阿怎麼現在又說你老母快死了?你今年的版本一直說你老母快死了,難道你的上帝是王八蛋嗎?一直在欺騙你的感情,一下子可以讓他參加你三年後的畢業典禮,一下子又說他快死了,我覺得應該是你是王八蛋才對吧!然後再加上你的王八蛋上帝,所以變成超級王八蛋!你應該是隨便找個圖片,就說你要買給你老媽,其實你根本就沒有買吧!就像你這個王八蛋之前說要買護士帽給你媽,以及在醫院的時候說要買保暖的帽子給你媽戴 ,在東西呢?你這個王八蛋就是生出龜孫子,看來你一家老小都不正經,拿教會的錢送小孩子出國就算了,還全台灣跑微型在斂財,相信你在期待上課柯x能一樣的人出來,拿個4萬給你,然後進到自己的口袋,你這王八蛋就是要錢而已呀!死要錢的王八蛋!還好很多人都知道你是假的,所說的預言都是假的,最終的目的就是要錢,所以你的教會人才會的越來越少,開始為金錢著急了喔!開始要跟你家人爭財產,現在看到你口交的是弟弟們!再來應該換妹妹要出場了吧!啊什麼時候輪到趙大姐!忽然忘記了,你們兩個都是婚姻不幸福的王八蛋,常常手牽手一起哭王八蛋們戲要好好演,千萬不要再把你媽甩鍋囉!趙媽媽加油!!要好好撐下去,你未來的日子就靠趙曉音來照顧了,最好再撐個10年甚至更久,千萬不要有一天突然會站起來走路喔!趙嘵音說你已經半身癱瘓了,如果你真的起來走路的話,不就又是趙曉音要騙奉獻,趙曉音要好好的演戲,我們期待你的大作 第29至34頁 4 9月24日 00:50 #靠腰教會1039 選我選我,我知道你死了會留很多錢給你家的小孩,因為你媽的錢都被你拿走了 ,你爸的土地和房子也被你拿走了,然後走出黑喑協會也是你的,泰山教會也是你的,所以留給你的孩子是一大堆的錢跟土地,他們有使用不完的家產,這一輩子就躺著幹就好了 #趙嘵音這個解答讚吧 第37頁 5 9月27日 11:39 #靠腰教會1053 廢物,你沒有資格說這話,先把周家、柯X能、郭X齡、劉X創、小周…趕走的會友,欠他們的錢還一還,你這有如詐騙集團的邪教,重視cp值,會友奉獻不夠,就趕人且潑婦罵街,甚至提告,標準邪教 本院卷第39頁 6 10月4日 #靠腰教會1085 又承認你在台上假哭了,你除了媽媽假攤,假病危、假中風,你又假不愛錢、假清廉、假簽名…等,還假沒錢,結果自爆有四間房產,牧者中的敗類,基督教中的8+9 本院卷第41頁 附表二
道歉啟事 本人謝政治因散佈指摘不實言論文字致使趙曉音及其母趙林隨人格受損,本人特此公開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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