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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66號
原 告 陳萬福
訴訟代理人 謝雨靜律師
林舒婷律師
複代理人 林志騰律師
被 告 王余阿雪(即王欽發之繼承人)
王清俊(即王欽發之繼承人)
王櫻櫻(即王欽發之繼承人)
王陳凉
王龍宗
王金楓
王金生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凰凰(即王欽發之繼承人)
王成展(即王欽發之繼承人)
被 告 王巧(即王根松之繼承人)
王琬婷(即王根松之繼承人)
王正倫(即王根松之繼承人)
王淑惠(即王根松之繼承人)
王淑育(即王根松之繼承人)
王淑姿(即王根松之繼承人)
王根地
王温培
王鶴鎗
王慶灃
王淑玲
王詒正
王淑琪
王姝綺
王詒平
黃雀滿
王國棟
王鴻祐
王木禧
上 十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維謙
被 告 王永茂
王陳麗妙
王錦雄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王錦城
被 告 劉金龍
王金泉
劉施淑華
兼
訴訟代理人 劉士嘉
被 告 洪王桂蘭
張王美女
蘇王官蘭
王雪枝
程王淑姿
王品臻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代理人 王貴蘭
被 告 王仁寬
王宏杰
王柏翔
王宏達
王永成
王俊哲
王秋波
王琪煌
王啟傳
王啟邦
王克璘
陳豐年
王志揚
王志耀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王克銘
被 告 王士瑞
訴訟代理人 李碧秀
被 告 王永昌(即王永生之繼承人)
王素芬(即王永生之繼承人)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王永裕(即王永生之繼承人)
被 告 王啟丞
王啟任
王晨瑄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徐惠恕
被 告 王政達
王清澤
王有意
王登鋒
黃文安
鄭惟旗
葉俊宏
葉俊生
郭貴源
郭俊毅
郭貴因
王崇瀚
兼 上十人
訴訟代理人 王世昌
被 告 王永祥
王淑芳
王淑麗
王仲明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美閔
被 告 王怡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美閔
被 告 邱哲修
王國珍
被 告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簡必琦
訴訟代理人 陳啟聰
邱婉婷
陳絨英
被 告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榮貴
被 告 林陳海
訴訟代理人 陳育駿
被 告 張高祥
葉明彥
被 告 王啟旭
劉俐岑(即劉耀澤、陳芃秀之繼承人)
劉佳文(即劉耀澤、陳芃秀之繼承人)
劉伊凡(即劉耀澤、陳芃秀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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