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98號
原 告 李銓水
李正國
李柑鎔
李銘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陳育萱律師
雷兆衡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玨文律師
蘇芃律師
被 告 陳報興
徐政(即張春金承受訴訟人)
徐智惠(即張春金承受訴訟人)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灶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祐齊律師
被 告 李坤良即坤昌鋼模工業社
黃長順即正坤鳶架油漆工程行
陳盈任
陳網市
陳超才
李祐誠
薛錫真
李金陵
李祐任
李祐全
林啓田
林邱秋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3月27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4月24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調查之處,而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5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宋家瑋
法 官 謝依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