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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705號
上 訴 人 張紘騰
訴訟代理人 張昶晶
被 上訴人 張春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尚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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