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760號
原 告 柯朝枝
訴訟代理人 洪翰中律師
邱俊諺律師
被 告 安心國際專業徵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凱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邱俊傑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邱俊諺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 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