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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96號
上 訴 人 萬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家麟
上列上訴人與李宏仁間解除房屋修繕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7,7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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