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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52號
原 告 黃光正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被 告 李柏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3月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1月26日辯論終結,爰依前述規定,定於111年3月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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