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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35號
原 告 金磚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翔
訴訟代理人 蕭如方
葉芷楹律師
被 告 豐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正隆
訴訟代理人 吳宏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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