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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97號
上 訴 人 錢進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淑樺等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 年1月7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4,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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