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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
原 告 蔡孟忠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陳建維律師
被 告 芠心花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子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10日內陳報鑑定勞動能力減損之鑑定機關及鑑定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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