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9號
原 告 湯發深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律師
王韋鈞律師
被 告 湯發源
訴訟代理人 黃國政律師
被 告 湯秀瓊
湯瑞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三編號1關於「湯發深」之記載,應更正為「湯發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