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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
倪立晏律師
被 告 遠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禾豐泰興業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志勇
被 告 張綱維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三文
被 告 曾金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鄭志勇為被告遠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被告遠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王陸雄,嗣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訴訟繫屬中變更法定代理人為鄭志勇,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參(見本院卷四第251頁)。
惟被告遠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鄭志勇迄今仍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鄭志勇為被告遠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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