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59號
原 告 嘉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興
被 告 龍欣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智宇
訴訟代理人 陳長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4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310,1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0,2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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