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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61號
上 訴 人 甘國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11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5萬9,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7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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