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68號
上 訴 人 林政賢
被 上訴人 謝昀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2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3,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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