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修銘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萬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樹松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宇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美
參 加 人 蔡耀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63,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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