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0,重訴,669,202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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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69號
原 告 李陳月卿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黃韋儒律師
被 告 許綵憶
方東彥
黃皇然
許釋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塗銷等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3,688元。
惟原告起訴係請求撤銷其與被告許綵憶、訴外人魯政華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所成立之信託契約、確認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契約均不存在,並請求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據。
依原告提出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示,系爭不動產買賣總價分別為26,300,000元、24,300,000元、17,250,000元,有買賣契約書為證,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7,8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9,080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183,688元,原告尚應補繳425,39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蘇 泠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區 ○○段 00 689.68 5000分之359 2 新北市 ○○區 ○○段 00 1,984.63 10000分之172 3 新北市 ○○區 ○○段 000 1,285.83 10000分之166
編號  建號  基  地  座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新北市○○區○○段00○號 新北市○○區○○段00地號 ---------------- 新北市○○區○○路000號 7層數鋼筋混凝土造之第1、2層及騎樓 1 層:72.29 2 層:71.18 騎樓:19.48 合計:162.95 陽臺:7.64 平台:6.48 露台:22.74   全部  2 新北市○○區○○段0000○號 新北市○○區○○段00地號 ---------------- 新北市○○區○○路00○0號8樓 14層數鋼筋混凝土造之第8層 8 層:104.82 合計:104.82 陽臺:10.92 雨遮:3.60  全部  3 新北市○○區○○段0000○號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 新北市○○區○○街00號 8 層數鋼筋混凝土造之第1層及騎樓 1 層:55.09 騎樓:18.00 合計:73.09 平台:9.54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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