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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字第49號
上 訴 人 頂尖教育顧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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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雅容
被 上訴人 蕭智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1,5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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