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0,除,609,2022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09號
聲 請 人 許裕鑫
代 理 人 陳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39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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