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0,除,646,2022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46號
聲 請 人 佑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祥豐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57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646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陳素雪 台新商業銀行板南分行 110年8月21日 81,290元 CE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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