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0,除,656,2022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56號
聲 請 人 林楷原
代 理 人 林士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656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110年8月31日 1,000,000元 CI0000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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