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0,除,658,202202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黃志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6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658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01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NX0000000-0 1 362 0002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NY0000000-0 1 2795 0003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NX0000000-0 1 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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