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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宙股)
相 對 人 丁仙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丁仙鳳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丁仙鳳(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丁仙鳳(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80歲以上之人,因行方不明,自民國107年5月29日起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已逾3年,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6條等規定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項、第130條第5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新北○○○○○○○○111年7月26日新北中戶字第1115799468號函、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初設籍迄今之戶籍資料、親等關聯作業查詢螢幕頁面、全民健保(歷史)投保紀錄查詢結果、内政部移民署111年6月30日移署資字第1110073015號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1年7月4日新北社老字第1111216961號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1年6月30日北市社老字第1113099287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1年6月30日新北殯館字第1115236935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1年7月11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13008159號函、80歲以上行方不明人口社會生活軌跡資料比對紀錄等件為憑(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卷),堪信聲請人主張丁仙鳳於107年5月29日經列為失蹤人口時已逾80歲,失蹤已逾法定期間等情為真正,其聲請核與前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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