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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王清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文昌間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孟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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